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 海 市 社 会 化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养,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24 〕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进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进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舞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养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进展的职业技能素养,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育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进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