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 1、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分为自愿人身保险、强制人身保险。 按风险程度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分为短期人身保险、长期人身保险。 2、“第三领域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人身保险的特点:定额、给付性、保险利益特殊性、保险期限长期性、储蓄性、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4、从保险定价来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以人身保险精算原理为基础,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程度和投保人实际交费能力。 5、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既可以定额给付,也可以补偿。 6、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7、普通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在这些保险产品中,保单持有人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投资经营成果。 8、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保险。 9、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给付型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补偿型健康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津贴型健康保险(住院医疗补偿保险、住院安心保险)。 10、弱体保险在承保时通常采用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附加保费法。 1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大数法则。 12、大数法则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 13、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风险的预测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是因为:①保险人的业务有限;②同质风险分类的细化程度对预测结果影响较大;③客观条件是不断变化的;④风险因素是错综复杂的。 14、存在保险利益转移的保险合同是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15、人身保险的适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 16、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客体:保险利益。 17、保险人一般均为法人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但也存在个人保险组织,如劳合社。 18、人身保险投保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是 16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以及法人;②投保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