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 2012-3-17 19:14 阅读(4)转载自吴强照 下一篇:张川人的歇后语 |返回日志列表 • 赞 • 转载 • 分享 • 评论 • 复制地址 • 更多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 行政行为 提 起 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 重大、,复杂 的案件
(三)地域 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