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2 年1 2 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工作中,每到逢年过节便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上缴单位纪委。但是,单位一些人对他的做法不理解,背后议论他假正经。后来,彭某对收受的红包不再上缴,而是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去向。在彭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 0 0 6 年5 月,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经查实,彭某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共收受他人现金 4 1 万余元,全部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了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介绍: 小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 0 0 5 年3 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2 0 0 5 年1 1 月3 0 日,单位口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次日,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按时来到单位,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此后,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知小王上岗。 小王就工资、加班费等待遇问题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 0 0 6 年 1 月,单位以“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支付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裁决小王赔偿单位损失 5 0 0 0 元。小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擅自离职,而是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通知自己上岗,并且已于 2 0 0 5 年 1 1 月停止为自己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单位已单方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单位另行安排他人加班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单位却认为:单位并没有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王擅自离职,导致单位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完成本应由小王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多支出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小王负责赔偿。 那么,到底是单位口头解除合同,还是小王擅自离职?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正方:单位口头解除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反方:小王擅自离职,小王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