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标志定义及其他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 李长宝 律师 研究地理标志问题,首先应面对的课题是如何准确界定地理标志的定义
由于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是在与之相关的术语,如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 rce)和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 of origin)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且,从其历史发展进程考察,曾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地理标志定义与如今已广为国际社会接受的 WTO框架下的 TRIPS协议使用的地理标志定义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在研究地理标志概念时,我们应特别注意是在何种条约背景下,或在何种历史发展阶段上使用地理标志术语的,否则,对地理标志术语使用上的混乱必将导致对其认识的混乱
一、 “地理标志”术语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根据学界通说及国际社会共识 1,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可追溯至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且,沿着“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时间长廊,其发展也体现出较为清晰的脉络和承继关系
具体而言: 1, 《巴黎公约》1967 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 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货源标记(Indications of Sou rce)或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
《巴黎公约》并未对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进行定义
只是将货源标记,实际上也包括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其不正当竞争的规范体系,要求各成员国负有制止直接、间接虚假标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约义务
事实上,禁止对货源标记予以虚假标注的规定早在《巴黎公约》的最初文本中(即 1883年文本)即有规定,但该“文本”的保护非常有限,因为此种保护只有在虚假货源标记与一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商号共同使用时才予以适用,而并无对单纯的货源标记予以虚假标注的禁止性规定 2
由于不满足于《巴黎公约》1883 年文本对禁止虚假标注行为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