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运营事故(事件): 在运营事业总部管辖范围内,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运营生产或危及运营生产安全的,均构成运营事故。其他食品安全、收益安全、治安、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事故中直接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坏或报废的价值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处理费(不含保险赔偿费用)。 设备报废时按帐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 中断正线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车站或车厂,造成运营正线双线之一(上下行线之一)不能通行后续客运列车的,即为中断正线行车。正线行车中断时间由事故发生的时间起至实际恢复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5. 列车:按地铁规定编组的并有车次号的客车车组、工程车、单机。分为客运列车、其他列车两类。 6. 客 运列车:系指以运送乘客为目的按规定编组而成的客车车组,包括专列。 7. 其 他列车:系指除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包括空列车、工程列车、调试列车、救援列车及开行的单机等。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客车车组、机车、车辆、设施、设备等互 2 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按列车事故论。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按调车事故论。 8. 工 程列车:系指因运营生产的需要开行的由机车与按规定编组的车辆(包括客车、单元车、单节车、平板车等)连挂而成的列车。 9. 调 试列车:系指因对运营设备进行调整、试验需开行的列车。 10. 救援列车:系指因需处理运营生产中发生的事件,担任救援任务而开行的列车。 11. 单机:系指因运营生产的需要开行的带有车次号的机车。 12. 机车:系指除客车车组外,凡自身带有动力能独立行驶的车辆。(现阶段包括600 型内燃机车、380 型内燃机车、210 型轨道车、架线车、磨轨车、网轨检测车等,根据总部增加的设备而增加。) 13. 车辆:系指含电客车、机车、平板车、作业车、检测车等在轨道上运行的设备。 14. 重伤:按照 《劳动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意见》及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有关规定。 15. 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设备、设施(车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