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气象局2004 年10 月15 日 “气发„2004‟249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中小尺度天气加密监测站网建设的发展、拓宽气象业务领域和进行行业管理的需求,拓展我国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资源,促进气象行业各类气象观测站的资料共享,加强各类气象观测站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尺度加密自动气象站(雨量站)、新增项目观测站、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编定
第三条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办法统一编定,并报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备案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和高空观测站的区站号由中国气象局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区站号编定办法统一编定
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使用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并由所在省(区、市)气象局按照本办法编定
第四条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由 5 位代码组成,第一、二位为区号,后三位为站号
区站号的第一位由拉丁字母的A 至 Z 组成,第二位由阿拉伯数字 0 至 9 组成
站号由 3 位 0 至 9 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统一对各省(区、市)所使用的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区号进行划分,各省(区、市)气象局可在所分配到的区号范围内确定本省(区、市)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站号
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使用所在省(区、市)的区号,在编定气象部门以外的其他气象观测站的区站号时,区号的第二位固定使用所在省(区、市)的区号第二位的排序第一的数字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的区号划分见表一
第六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在确定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后须向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报送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
第七条 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备案表至少在该站投入业务运行2 个月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Ex cel 格式)两种形式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