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自来水、燃气(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下同)、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下同]等企业(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施工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特点制订。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统一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七、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服务、供应、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税金和利润(亏损)上交和变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或减少亏损)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应附送简要说明。 八、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