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 年10 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 备 、安 全 实用、方 便 生 活 等原 则
第六 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 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 应符 合国家现 行有关 标准、规范 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 条 消防站分 为普 通 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 勤保 障 消防站三类
普 通 消防站分 为一级普 通 消防站和二级普 通 消防站
第八 条 消防站的设置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一、城市必 须 设立 一级普 通 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 区 内 设置 一级普 通 消防站确有困 难 的区 域 ,经论 证 可设二级普 通 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 城市(含 )以及经济较 发达 的县 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 勤保 障 消防站
四、有任 务 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 消防站、航 空 消防站等专业 消防站
第九 条 消防站车 库 的车 位 数 应符 合表 1 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