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 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 5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 0 1 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该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签发
该规定主要针对城市的照明管理、照明环境及规划设计等方面制定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 关 部门,依 据 城市总 体规划,组 织 编 制城市照明专 项 规划,报 本级 人民政府批 准 后 组 织 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 托 具备 相 应资 质 的单位承 担 城市照明专 项 规划的编 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