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 0 0 4 -9 -2 4 (1 9 8 9 年3 月2 5 日建设部[8 9 ]建标字第1 3 1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
1 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3 条 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4 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
1 条 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2 条 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 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4 条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