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荔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立项申报及审核程序 (2008年9月修订) 一、基建及维修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对于计划外项目、计划内项目及其增加工程,必须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请示,经局领导批准并确定资金渠道后,再向区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获得批复后才能开工
凡工程内容涉及校舍总体布局、主体结构改造、水电增容安装及影响使用安全的工程一定要经局房管所(基建办)加意见后才能上报(如新建或拆改楼体结构及外部构筑物的工程还必须进行规划报建,不能进行违章建设),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如擅自建设者一切后果由该建设单位负责
(一)计划内项目:局属各单位每年10月向局基建办报送下一年度维修工程计划,由局基建办审核汇总(包括明确工程内容及预算资金安排),并经局领导审批后生效的维修计划项目
(二)计划外项目:因应个别实际情况需补立项的工程(如抢险排危、突发性检查和等级学校申报工作所增加的工程;学校根据各自使用需要,利用每年财政返还的捐资助学资金或择校费及其它资金修建的项目)
二、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工程概算在 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修缮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第 2 页 单位
(二)工程概算在5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项目的各分部或不同专业包括土建、装修、管道、电气、设备安装等构成的整体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整体立项、整体报建,禁止将同一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立项和报建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分项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格 5%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事先经专业部门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报请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实施设计变更
未经批准而实施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