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 年8 月22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 次会议 通过1999 年8 月22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 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 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 健 全 的,可 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 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 项 权利依法实行登 记 发 证 制度
依法登 记 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 项 权利受 法律 保护,任 何 单 位 和个人不 得 侵 犯
第六 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 记 造 册 ,核 发 证 书 ,确 认 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 农业 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 记 造 册 ,核 发 证 书 ,确 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 位 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 造 册 ,核 发 证 书 ,确 认 使用权
其中,省直 机 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 记 发 证 ,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