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择优对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点支持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 2 -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 5000 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 500 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