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其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建设市场,并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案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 的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业 产 品 登 记 备 案 管 理 的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 一 ) 根 据 国 家 、 省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规 定 , 制 定 全 省 建 设 工 业 产 品 登 记 备 案 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确定并公布在全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 (三)制定本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的标准; ( 四 ) 组 织 实 施 本 省 登 记 备 案 建 设 工 业 产 品 的 受 理 、 审 查 、 登 记 备 案 等 工 作 , 并 对 其 实 施 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五)发布登记备案的、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和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等。 第七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 受理本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对初审符合备案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本市范围内已在省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产品的申报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业产品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或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