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 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 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 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 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 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 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 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 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 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 究 、应急资源调 查 的基 础 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 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 应对某 一 类 型 或 某 几 种类 型生产 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 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