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 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 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 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 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 2亿元人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