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 事故分类 2.1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2.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是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1.5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2.1.5.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 3昼夜以上的; 2.1.5.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2.1.5.3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2.1.5.4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2.1.5.5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的停产; 2.1.5.6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60min及以上; 2.1.5.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10m(含 10m)、冒顶高度 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5m(含 5m)、冒顶高度 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10m(含 10m)、冒顶高度 1m以上的; 2.1.5.8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 2.1.5.9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20万元(含 10万元)的; 2.1.5.1.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2.1.6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2.1.6.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4h以上但不足 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 16h以上,但不足 3昼夜; 2.1.6.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2.1.6.3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10~60min(含10min)的; 2.1.6.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2.1.6.5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