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法制办核准,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 0 1 3 】1 5 6 号),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