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集团公司以及联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指导;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信息网络指导和运行管理;煤矿企业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四条 市(地)、县级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网络设备的运行及维护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各煤矿企业监测系统的联网运行要收取相应的使用维护费用。 第二章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 第五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全省各级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章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全省煤矿瓦斯进行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要有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省、市(地)、县、矿四级网络中心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九条 各市(地)、县、集团公司、煤矿要建立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中心要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