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Wilfridus Brouw er,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雪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郁葱。 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民二初字第 2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 年 8 月 30 日,陈郁葱与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00 年 7 月 17 日至 2003 年 7月 16 日止。2001 年 5 月 22 日陈郁葱签署了《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并提交给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第三款的内容为:如根据保单内条款需办理赔偿的,阿克苏诺贝尔油漆 (广州)有限司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络办理有关事宜,所得赔偿包括公司应当承担的各种雇主责任;若该保险赔偿额低于雇主法定赔偿,公司将补足不足部分。后,陈郁葱、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两年,自 2003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05 年 7 月 16 日止。2004 年 10 月 18 日,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向陈郁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04年陈郁葱曾发生人身意外。陈郁葱通过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商业团体保险,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得694.12 元的赔款。2004 年 12月 24 日,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以陈郁葱的名义从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申心领取了陈郁葱在该次人身意外中的工伤医疗费报销 2114.54 元。 陈郁葱提交了两张盖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公章的发票,以证实陈郁葱为查询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基本资料而支出 6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是陈郁葱提交给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约束的亦是陈郁葱与该公司。陈郁葱的人身意外是在其已成为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员工的 2004 年发生的,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陈郁葱之间存在类似申明,故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主张依据《申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扣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支付的 694.12 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114.54 元是因陈郁葱发生人身意外而由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