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书(20XX) 民 号姓名: 性别: 民族: 联系方式: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职业和工作单位:我作为本案证人,确保向法庭据实陈说自己懂得的(经历的)案件事实。如有虚假陈说,乐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分。特此确保。确保人: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消亡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订立确保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订立确保书合用本解释有关当事人订立确保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回绝订立确保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当有关费用。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合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解决: (二)证人订立确保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协助消亡、伪造证据罪】协助当事人消亡、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