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作为它的投资者——股东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5 年《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使其和股东直接诉讼一并作为股东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混淆的情况,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甚至案件的最终结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学者对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理论上的界分已经做了深入的研究
尤其是二者区分的关键——诉讼目的,对于诉讼目的内容的阐述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引用英美公司法理,以个人成员资格权和公司成员资格权为分类标准
此种观点其实就是基于侵害利益的是公司权益还是股东权益而做的划分
第二种观点以自益权和共益权为分类标准
如刘俊海教授认为基于自益权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是直接诉讼,基于共益权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是代表诉讼
理论上的区分看似明晰,在实践中则不然
为了对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混淆的诉因进行类型化分析,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理论研究为辅,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经验,筛选样本案例,对样本数据分析整合,利用北大法宝案例库以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中选取了 61 个案件进行分析整理,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容易发生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混淆的情况
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实证分析AbstractCompanies keep a main part in the economic market
In the normal activities of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the shareholders, as its investors, can be invaded now and then The 2005 Companies Act introdu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