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 1 月 5 日购货方:衡水齐顺玻璃钢制品厂(甲方)销货方:无锡市瑞科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向乙方购置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一、订购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及价格规格及型号需求数量计量单位单 价 ( 万元)累 计 ( 万元)树脂115吨6400736000累计金额:柒拾叁万陆仟元整二、产品包装规定:1、全部货品应按国标或双方共同商定的包装规格、方式、适应铁路或汽车运输及气候变化的规定,防潮,防震。2、发运货品时随货提供一份完整的装箱单或发货票,表明订单号、商品代码、数量及货品阐明等。三、质量原则:1、乙方供应的货品须符合国家的质量原则,地方质量原则或者双方商定的原则。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产品本身或生产地有任何变化。2、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异议,乙方应立刻采用对应的方法予以改善并在 24 小时内反馈给甲方。四、付款方式和时间:电汇。分批支付五、交货时间和地点: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六、结算方式:款到发货,(单价含税含运费)。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预付总货款的 30%,累计:¥ 220800 元, (大写)贰拾贰万零捌佰元整,余款在货品备齐送到厂后三日内付清。累计:¥ 515200 元, (大写)伍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七、违约责任: 1.销货方延期销货方的,每超出一天,按总货款的 0.5%向购货方支付违约金。 2.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购货方损失的,销货方承当购货方的全部损失。 3.购货方半途退货,应向销货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 1%的违约金。 4.购货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告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 1%计算,向购货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当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5.购货方违反合同规定回绝接货的,应当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6.购货方延期付款的,每超出一天,按总货款的 0.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7.任何一方私自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货款总值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1.凡因本合同引发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和谐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当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当重要责任的一方,应承当对方因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