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下水管理方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武汉市地下水管理方法》已经 年 11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李宪生十二月二十一日武汉市地下水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运用和保护地下水,避免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合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运用、保护及其有关管理工作。本方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能够回复的动态水量。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照全方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运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省的原则,充足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畴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地下水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发、运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有节省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在地下水的保护及其有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运用保护规划,由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经武汉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都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运用状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严禁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划定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严禁开采区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地下水严禁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严禁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第八条 地下水的开发、运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运用保护规划,不得超出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规定。全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第九条 在地下水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