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上诉人:付正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付勤勇(付正六之子),男,1990 年 11 月 1 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 2 组(原红花村 5 组)。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伟,镇长。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红花村 2 组(原红花村 4 组),集体付云武等 29 户村民。上诉人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酉法行初字第 00010 号行政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 []2号行政解决决定书;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争议地的使用权属上诉人;征地款项为上诉人全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在 1979 年前均属酉阳县龚滩红花村第二生产队,1981 年该村土地贯彻下户,小地名坨田处土地明确为上诉人承包地,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也于以填写明确为东至路,西至河边,南至永华田界,北至小沟。客观上明确了该地的承接经营使用权属于上诉人承包地,同时也明确了该地土地直到河边均无山林。1979 年,原红花村第二生产对分成红花村4 组和 5 组,该地承包地分归 5 组并仍然继续为上诉人承包经营。10 月,因修建乌江水电站,该处地属于水库沉没区必须征用,红花村 4 组以该块土地外河边属于山林,应归红花村 4 组为由规定领取其认为属于山林部分的土地征用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期间,第三人将争议地沉没赔偿款私自领取。为此,上诉人申请龚滩镇人民政府解决,龚滩镇人民政府偏信部分证人言辞,不顾客观事实,为避免第三人人数众多闹事,于 7 月 20 日作出龚府行裁【】2 号行政解决决定,以争议地属于山林,不属于上诉人承包地范畴为由裁定“争议地在沉没征用前的管理、使用权属被申请人全部,沉没征用后的沉没赔偿款归被申请人享有”。由于该解决决定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片面偏袒被申请人(第三人),上诉人向酉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酉阳县人民政府不顾客观事实,于 11 月 29 日作出酉阳府法复【】2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龚滩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解决决定。上诉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 12 月 7 日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 3 月15 日作出()酉法行初字第 00010 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被上诉人所作出的【】2 号《行政解决决定书》的具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