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站租赁合同甲方:乙方:为构建完善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向 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需在地址: ,安装移动通信设备,经双方和谐协商,订立本合同,方便共同恪守,达成合同以下:第一条 场地租赁地点和用途甲方同意将地址 约 平方米位置提供应乙方安装移动通信设备。第二条 场地租赁期限、场地租赁费2.1 场地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2 场地租赁费用:每年支付¥ 元(大写: ,含税金), 年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含税金)。第三条 营改增条款3.1 本条款的合用范畴本条款仅合用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的业务,不合用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以外的业务,对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以外的业务仍按的有关条款执行。3.2 合同标的及价格甲方承诺不因乙方实施营改增工作,而规定对合同的价格进行调节。对于合同内容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的业务,同意按以下价税分离的模式,对该部分的合同标的及价格进行明确:劳务及服务类的合同标的及价格清单项目名称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小计(人民币元)备注:主合同以及附件中价格为含税价,主合同价格(以最后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率或征收税率只能填写为 0%、3%、6%、5%、11%、13%、17%(该税率指甲方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显示的税率)。第四条 付款方式本合同期限内,双方商定通过转账方式付款,甲方在提供有效发票给乙方后,乙方于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场地租赁费,第二年起乙方于每年的 月支付该年度场地租赁费用。如遇国家有关税金调节,场地租赁费在合同推行期内不做调节。甲方需提供有效的场地租赁发票,该场地租赁费已包含使用费、租赁费、税费等,另外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其它任何杂项费用。 4.1 自合同订立生效后来,对于合同项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的业务,甲方在向乙方请款时,应根据乙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原则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涉及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它付款条件与合同一致。4.2 甲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正当、有效、完整、精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当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商定推行。4.3 甲方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 12 日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