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出租汽车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正当权益,增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乘客和顾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 9 座(含 9 座)下列不定线路营运的小客车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均应恪守本方法
第四条 交警部门是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
交通、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一)制订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 (二)制订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的实施细则,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开拍卖,审批经营资格,核发出租汽车准营证; (四)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车辆上岗资格证; (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提供服务,保护正当经营; (六)受理乘客投诉,解决违纪违章经营者,取缔非法营运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公司和个人,必须符合《江西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必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 30 辆以上符合规定规定的出租汽车和对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规定的办公场合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规定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驶员及对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经营权拍卖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有偿使用制度
凡需经营出租汽车的业主,须通过拍卖途径获得经营权后,方可进入客运市场
第九条 根据都市交通容量和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