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出租汽车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正当权益,增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乘客和顾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 9 座(含 9 座)下列不定线路营运的小客车。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均应恪守本方法。 第四条 交警部门是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交通、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一)制订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 (二)制订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的实施细则,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开拍卖,审批经营资格,核发出租汽车准营证; (四)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车辆上岗资格证; (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提供服务,保护正当经营; (六)受理乘客投诉,解决违纪违章经营者,取缔非法营运。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公司和个人,必须符合《江西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必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 30 辆以上符合规定规定的出租汽车和对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规定的办公场合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规定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驶员及对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经营权拍卖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凡需经营出租汽车的业主,须通过拍卖途径获得经营权后,方可进入客运市场。 第九条 根据都市交通容量和客运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柏卖,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公司应在拍卖前 15天向社会公布拍卖信息。凡申请参加竞买的公司和个人,必须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和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交缴押金,领取《竞买告知书》,方可参加竞买。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的数量与标底, 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