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出借人: ,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照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并确保共同恪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_____,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3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应正当使用借款,不得用于违法活动。第二条 借款综合费率、利率、付息方式及还款账户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 ______,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特殊因素不能按期还款,须在借款到期前向出借人申请延期,经出借人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并结清利息和费用。第三条质押3.1 借款人自愿以自己拥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车辆做质押,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担保,质押期限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止。质押车辆具体状况以下: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 3.2 质押担保的范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涉及商定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重新调查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评定费、评定费、鉴定费等)和其它全部应付款项。第四条 商定事项:4.1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质押车辆出让、变卖、交换、赠与、再抵押、质押、抵偿债务或其它方式处置,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当。4.2 无论质物发生任何纠纷,借款人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出借人。4.3 借款人确保根据出借人规定提供对应的文献及资料真实性与正当性。4.4 借款人确认的居住地 、联系方式 ,若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告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根据该地址信件发出三日内无论借款人与否收到即视为送达,借款人电话无法接通的视为已经推行告知义务。4.5 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委托的第三人保管质押车辆,在保管期间,有义务保护车辆不受损坏。第五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5.1 本合同推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即构成违约:(1)借款到期,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停车费等,又未申请延期的;(2)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时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的:逾期未超出一种月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总额日千分之五的履约金;逾期超出十日的,除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履约金外,还应另外支付借款本金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