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原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解决方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原则。第二条 本原则合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可参考执行。第三条 本原则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记、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构成。第四条 公文用纸普通采用国际原则 A4 型(210 毫米×297 毫米)。(一)公文用纸技术原则:普通为 60 克~80 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 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 次,不透明度≥85%,PH 值为 7.5~9.5。(二)公文版心规格:156 毫米×225 毫米(不含页码)。(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 毫米±1 毫米,下白边为 35 毫米±1 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 28 毫米±1 毫米,右白边为 26 毫米±1 毫米。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记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 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次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次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记在版心左上角第 1 行。(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记秘密等级,使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记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两字之间空 1 字;如需要标记保密期限,使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记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记紧急程度,使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记在版心右上角第1 行,两字之间空 1 字;如需要同时标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记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记在版心右上角第 2 行。(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献”构成。发文机关标记上边沿至版心边沿普通为 25 毫米。发文机关标记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拟定,普通应当不大于 22 毫米×15 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献”,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