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一、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 I 银行开证申请人: A 公司受益人: B 公司寄单行: N 银行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案情通过6 月 10 日, N 银行收到 I 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告知给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11 月 24 日,B 公司来 N 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 N 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天 N 银行获得 B 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 I 银行索汇。12 月 5 日, N 银行在收到 I 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告知了 B 公司。而 12 月 10 日,B公司却告知 N 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品已被 A 公司凭开证行 I 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 B 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 N 银行向 I 银行发出查询。12 月 11 日,I 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天,受益人 B 公司立刻批示 N 银行发报规定 I 银行退单。其后经 N 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状况下,于 1 月 4 日 N 银行最后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 B 公司。案情分析:二、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告知行:A银行议付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通过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告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银行办理,因此3月14日持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以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3月10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规定邮寄单据索汇。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告知,提出下列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规定。N银行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告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品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它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品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品能够另行装运,因此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告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