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蒙 古 天 野 化 工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社会保险管理方法 TY/ZD-ZR-06-0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协助和赔偿。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本方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组织人事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 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各项保险费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各项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工作。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一)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于每月 3 日前携工资表到组织人事部核定。(二)由集团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 30 日前到组织人事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公司、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 8 日前将全部保险费交至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组织人事部备案。(三)独立核算单位无端拖欠社会保险费,集团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四)组织人事部于每月 10 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本地社会保险部门。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一)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集团公司不予接受。(三)组织人事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续保手续。(四)员工死亡,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一)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二)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第十条 员工在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时碰到问题,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解决。第三章 养老保险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