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 生物平安实验室备案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动态了解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状况,加强监视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平安审批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方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方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平安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平安标准的规定,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
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平安一级、生物平安二级、生物平安三级、生物平安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 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生物平安防护原则,参照 市生物平安一级〔BSL-1〕和生物平安二级〔BSL-2〕实验室根本要求〔试行〕〔1〕进展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 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 30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展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 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