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最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和处罚。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请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处 罚 条 例 最 完 整 版 --第 1页建 筑 工 程 安 全 处 罚 条 例 最 完 整 版 --第 1页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工地安全。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状况。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组织好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确保工程完工后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处 罚 条 例 最 完 整 版 --第 2页建 筑 工 程 安 全 处 罚 条 例 最 完 整 版 --第 2页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知识的安全监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建筑工程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1. 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安全备案或者未备案的; 2. 不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的; 3. 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 4. 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5.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