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主席令第52 号2011 年12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 号)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范围 内 承担 国务院及 其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或者 备 案 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各 级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 域 内 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 体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或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第 1页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或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第 1页2 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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