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 结 合的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 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 合同及有关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1页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1页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