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是广东省广州市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条例,共有47 条,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名称】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 年 9 月 5 日【实施日期】1995 年 11 月 25 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 年 6 月 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 年 10 月 29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 年 1 月 17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2 月 28 日公布,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本条例所称“ 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 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2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七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报刊、电视、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