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决算的编制第三章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预算的部分变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对总预算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编制总预算、总决算草案和组织督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决算的审查、 批准和监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预算、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
第七条预算、 决算每一预算年度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预算、决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决算的编制第八条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体制进行编制
第九条预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于预算年度之前部署、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事业企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搞好预算草案的编报汇总,综合平衡,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