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公共建筑 内的疏散走道和 居住建筑 内走道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
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防烟排烟机房、 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3 除二类 居住建筑 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
00M 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 间距 不应大于 20M
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 ,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
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
例如有: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 ( CIE)81-49 号技术文件 ] ;安全照明[U
(NEC) 87-700( 美国电气法规 )] ;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 原苏联 CHNn11-4-79 ( 照明设计规范 )] ;安全照明 [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