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人民检察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对《北京 市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程 序 ( 试 行 ) 》 ( 京 安 监 字〔2024〕2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参照执行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符合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应当根据下列分工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事故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调查材料:(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