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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是调整国防调整国防和武装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国防法规的特性二、国防法规体系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一、国防法规的特性二、国防法规体系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一、国防法规的特性一、国防法规的特性从共性方面来说,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从共性方面来说,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是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除此之外,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强制性。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强制性。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四是普遍的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四是普遍的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五是相对的稳定性。五是相对的稳定性。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一是调整对象的军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事性。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一、国防法规的特性二、国防法规体系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二二、、国防法规体系国防法规体系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签署第八十四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修改后的《兵役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重新颁布。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公布施行。共12章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共12章68条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形式:一、是作为士官应征入伍;二、是作为义务兵应征入伍;三、是按军官待遇入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签署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施行。《国防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实行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人民防空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14章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一、国防法规的特性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二、国防法规体系1.公民国防权利(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1)兵役义务(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2.公民国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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