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火电机组生产准备工作管理规定(A 版) 2008-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建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新投产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委托管理的所有新建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条 各分公司(代表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属新建项目生产准备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生产管理部门应参加所属新建机组的可研、初设、设备选型、安装、调试、整套启动、试生产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新建项目生产准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工作 第五条 除委托运营的项目公司外,生产准备部门应在新建项目公司成立后的 1 个月内组建,并明确主管副总经理(副厂长)
生产主要岗位人员(指副操作员及以上的运行岗位,点检员及以上的检修维护岗位)必须按投产计划在整套启动前 15 个月到位,全部生产人员必须提前 10 个月足员到位
生产准备人员的数量,要根据集团公司的定员标准,结合本厂生产系统和设备的布置、集控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从严掌握
第六条 生产准备所需资金在工程概算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 全部委托运行的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 个月内,按照集团公司委托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与托管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分项委托的应在机组投产前一年签订分项委托合同(协议)
在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生产准备的有关内容及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 生产准备部门要在组建后1 个月内,依据开展生产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准备计划,并及时上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 生产准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根据本厂人员、设备、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等各方面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