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广告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通过,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以下对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 年10 月27 日通过、1995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对照。 1995 年《广告法》 修订后《广告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 形式表达 广告内容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 扬 中华民族 优 秀 传 统 文化 的要求 。 第四条 广告不 得 含 有 虚 假 的内容 ,不 得欺 骗 和误 导 消费者。 第四条 广告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或者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