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土地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 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联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各类登记事务并对房地产实行联合评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