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 都 租 房 合同 范 本 甲 方 ( 出 租 方 ) : 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承 租 方 ) : _________________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的 原 则 ,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房 屋 情 况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起 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止 , 共 计_______个 月 。 第 三 条 租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租 金 为 每 月 人 民 币 _______元 整 ( ¥ _______) 。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的 第 _______日 前 支 付 给甲 方 。 租 金 支 付 方 式 为 _______( 现 金 /银 行 转 账 /其 他 支 付 方 式 ) 。 第 四 条 押 金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押 金 人 民 币 _______元 整 ( ¥ _______) 。 押 金 在租 赁 期 满 且 乙 方 履 行 完 毕 合 同 义 务 后 , 由 甲 方 无 息 退 还 给 乙 方 。 第 五 条 房 屋 用 途 乙 方 承 诺 租 赁 房 屋 仅 用 于 居 住 , 不 得 用 于 非 法 活 动 或 违 反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的 行 为 。 第 六 条 房 屋 维 护 甲 方 负 责 租 赁 房 屋 的 结 构 性 维 修 , 乙 方 负 责 日 常 维 护 和 清 洁 。 如 因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造 成房 屋 损 坏 , 乙 方 应 负 责 修 复 或 赔 偿 。 第 七 条 转 租 与 转 让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租 赁 房 屋 转 租 、转 让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使用 。 第 八 条 合 同 变 更 与 解 除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如 一 方 需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应 提 前_______天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并 按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 如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第 十 条 争 议 解 决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可 提 交 甲 方 所 在 地 人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约 定 1. 甲 方 应 保 证 租 赁 房 屋 的 水 电 供 应 正 常 。 2. 乙 方 应 按 时 缴 纳 水 电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3.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