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庭院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和山区及园林养护工程。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建筑工程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已包括在定额的相应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本定额对土质情况已综合考虑(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予调整。构件的运输执行本册第九章构件运输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本册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是按常用标准列出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室外道路宽度在 14m以内的混凝土路、停车场执行本册相应项目。室外沟道净宽度在1.6m 以内执行本册相应项目。室外混凝土管管径在400mm以内执行本册相应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它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八章工程水电费相应项目。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项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定额子目。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可执行仿古建筑相应项目。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一)平屋顶带洮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三)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无论其高度如何, 均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按高低跨相邻处结构外边线为界线。2、多层建筑物按分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建筑物外墙为预制挂(壁)板的,按挂(壁)板外墙主墙面间的水平面积计算。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入口的 (沉降缝为界) 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 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层高超过2.2m,设计包括安装门窗、地面抹灰装饰者,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