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 (产品) 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符合本细则附件二所规定的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第十条检测机构在2005 年 11 月 1 日前,已取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