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确定为火灾隐患: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3、违反规定吸烟、乱仍烟头、火柴的;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5、不根据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法律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13、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正告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和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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