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融资公司与 B 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2024 年 3 月,A 融资公司与 B 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融资协议》,由 A 公司分四期为 B 房地产公司融资 100 亿。与此同时,A 公司的关联公司 C 公司正在准备上市,需剥离不良资产。C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 典当公司有一笔 2024 年 12 月 30 日到期的本金为 4850 万的债权未能如期收回。作为融资条件,A 要求 B 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受让该笔不良债权,以帮助 C 公司剥离不良资产。A 公司的此项诉求被写入《委托融资协议》之中。 2024 年 3 月,A 与 B 签订《委托融资协议》当日,B 与 D 典当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B 公司以 4850 万元收购 D 公司债权,D 典当公司该笔债权及担保权利随之转让给 B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3 日,B 将债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了 D 公司。 D 公司不良债权概况:2024 年 7 月 30 日,D 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质押典当合同》,贸易公司向 D 借款人民币 4850 万元,借款期限 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一。贸易公司以其自有价值 9000 万元的玉米仓单出质,作为担保。同日,双方对仓单进行了背书,与仓单货物的保管方某物流仓储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且贸易公司将仓单交付于 D 公司。双方对《质押典当合同》进行了公证。 问题:B 房地产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如何实现债权或如何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