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合同标的物条款,又称品名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合同标的物条款没有统一格式,既可以在合同序言中表达,也可以单独列出品名条款。由于合同对标的物名称的描述往往涉及商品的品种、型号、等级,因此,合同标的物的品名应依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往往把品名条款与品质规格条款合并为一个条款,对标的物作概括性描述。订立标的物条款,应当以商品名称能够表示交易商品为基本原则。内容要求明确、具体,文字要反映标的物的特征。 品质、规格条款,也即质量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假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假如合同中质量条款不明确或不清楚,或没有质量条款,即失去索赔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为了减少日后发生争吵,在拟定质量条款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把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和质量要求规定详细清楚。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规格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药物、食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 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这种方法是指卖方或买方先交若干个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议定质量和价格,然后由卖方批量交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是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买卖,都称为“凭样品交易”。凭样品交易中的样品既可以是卖方提供的,也可以是买方提供的。假如是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一般都要求按“对等样品”成交。所谓“对等样品”是指卖方复制的买方提供的样品。对卖方来说,“来样成交”往往有利于提高卖方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性。但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往往都要复制买方提供的样品并交买方确认,然后按样品生产。这样可以避开在交货时因双方对样品品质理解的差异而引发合同纠纷。 凡是凭样品交易,不论合同中是否注明,卖方以后所交货物的正品的质量都必须与样品相同,包括规格、成分、质地、花样、形状以及其他特征,否则即构成卖方违反合同。对此,买方可拒绝受领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法律规范化、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